出售无形资产

出售无形资产为什么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为什么出售无形资产不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一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回答:

“其他业务收入”也是收入,但不是企业的主要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

一般企业的“无形资产”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大部分是长期持有的。对外销售收入不构成“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条件。

至于“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出租或出售赚取价值,这是持有这种资产的目的,也就是在这种资产的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如果是专门做这个的,甚至可以是“主营业务收入”。

自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时不能计入收入,但利得或损失(净额)直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因此,只有“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收入,才能按照收入准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于非日常活动,收入通常按利得或损失(净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出售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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