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买卖和房屋租赁交易的日益频繁,交易双方更愿意在专业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中介下进行交易,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但是,即使有房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无法顺利达成的情况依然普遍。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是否还应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房产中介公司不时会将委托人告上法庭。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图片来源网络入侵)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6日,吴英通过链家房地产公司与房主崔雄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为1900万元。三方约定中介费114400元,由吴英承担。一个月后,因房屋过户问题,三方签订《终止协议》,吴英停止在崔雄购房,林克房地产公司退还吴英生活费。2020年1月,链接房地产公司发现吴英与崔雄自行办理了上述房屋的网签过户手续,于是链接房地产公司将吴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114400元。吴英辩称,涉案房屋信息并非链家地产公司独家代理,而是在其他中介处有。我们是通过其他中介与卖方达成销售协议并支付中介费,而不是通过链家地产公司提供的信息。

法院听证会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吴英以其他方式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违约。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跳单”,既要看买方吴英客观上是否使用了链接房产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也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首先,链接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为独家所有,因此不能认定吴英利用链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重新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其次,吴英与林克房地产公司达成“终止协议”,未能完成购房的责任不在吴英,吴英也没有故意逃避支付佣金的行为。因此,吴英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跳单”,链接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法院驳回了链接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的解释

“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与房地产中介(或公司)签订了验房确认函、委托买卖协议,房地产中介履行了提供独家房源信息、主导验房、督促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义务的行为。根据约定,且买卖双方一方或双方为逃避或减轻按约定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房产中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也规定,委托人接受居间服务后,可以直接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即“跳票”的新规定)。“跳单”违约的认定应满足四个条件:(1)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应为独家代理;(2)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交易机会,是否积极履行了媒介服务;(三)客户是否利用该信息和机会与卖方进行私下交易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中介交易;(4)委托人是否有规避支付(不支付或少支付)佣金的恶意。本案中,链家地产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独家代理,多家中介公司也能查到同样的房源信息。吴英没有利用链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完成交易,不存在逃避支付佣金义务的不正当目的,故吴英不构成恶意“跳单”。

(所有文章均为化名)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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